这几年“跨省抓捕”成为了一个热词,这其实也反映了刑事管辖在这几年严重泛化的问题。“跨省抓捕”成为常态会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和营商环境,因为会使法律失去基本的可预测性,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大大减损。这个问题至关重大,亟待整治和破解。
1 规定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十五条对地域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和规定认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网络犯罪兴起,对利用网络的犯罪,管辖也作了扩充解释。其他有关管辖的意见和规定基本都是继续扩充解释,尤其是《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辖问题规定得极为宽松,这类犯罪管辖作宽松调整是有必要的,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参照适用这些规定,导致刑事管辖严重泛化。也是因为规定混乱,而是否有管辖权的材料可以抓人之后再到案件中去找,这也是导致如今公安机关动不动就跨省抓人的重要原因,也是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常用手段。 2 现状堪忧 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如果嫌疑人都不是当地人,所有的行为都和当地没有任何联系点。但是司法机关可以从涉及到的天量信息里面找1条出来能对应到当地人的信息,找来这个当地人以被害人身份做下笔录,然后认为当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就有管辖权了。再比如“药神案”,如果嫌疑人也都不是当地人,也都从来没有来过当地,收货发货当然也都和当地没有关系。但是仅仅因为有当地病人买过他们的几盒治病救人的抗癌药,然后这个联系点就能让当地司法机关就认为对整个案件有管辖权了,可以开始跨省抓捕很多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因为刑事管辖泛化导致了很多案件全国所有公安机关几乎都可以说有管辖权,这会造成你无法预估到底那边的公安会跑出来把人抓走了,严重影响人心稳定。 3 管辖异议很难成立 刑事管辖异议方面规定得十分笼统,实践中各方对管辖问题都不重视。虽然《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把“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列为要听取意见的第(一)条,但是真的遇到管辖障碍的时候,无非就是请上级指定管辖,拖延的还是当事人的案件时间,所以一般也都没有动力去提出管辖异议。 综上: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案件管辖意见,将目前管辖方面的所有规定进行整合,规范不同类别案件的刑事管辖范围,避免不适合的案件对于管辖的生搬硬套。对“跨省抓捕”制定更严格和可复核的规定。 完善刑事管辖异议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对抗公权力滥用管辖的渠道。并且制定滥用管辖权,或者没有管辖权强行管辖抓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周小羊(民革党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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