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如果一审判决的刑期不长,上诉人之前被羁押,经常出现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的刑期就届满了的情形,共同犯罪案件中这类情形更多。
对于这个问题相关的规定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研)复〔1990〕6号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你院请示所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该案正在第二审期间,故不应将另一部分被告人解除羁押。但是,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羁押期已达到甚至超过第一审判处的刑期还继续被关押,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对这类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再依法处理。
因为案件已经启动上诉,所以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被告二审判决的刑期不可能超过一审,所以对于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刑期届满的被告人应该立即释放,这在实践中是没有异议的。但法院一般会根据上面1990年最高院的批复对这部分被告人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这也是有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基于此,有些被告人会选择不上诉,这就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为此,笔者建议:
由最高法以批复或者公报案例的方式,指导对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的刑期就届满了的被告无条件释放,不再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
周小羊(民革党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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