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保障得还是比较有力,但是刑事案件的一二审衔接期间二审辩护人的阅卷权和会见权似乎成了一个真空地带。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期限届满前的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很多被告人或家属会不满意一审的辩护人而在二审程序重新聘请律师,但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新的二审辩护人是不能阅卷和会见的。因为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案件还是属于一审阶段。这种现状对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很不利的,因为既然聘请了新的二审辩护人,理应由二审辩护人来帮助提起上诉。但二审辩护人无法阅卷和会见,无从得知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在协助上诉方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一审向二审移送案卷期间的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即使经过了上诉期限,已经确定当事人提起了上诉,实践中一审法院因为要装订卷宗等事由把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存在滞后性,经常要等近一个月才能在二审法院查到案件。这也就意味着,二审辩护人还是无法阅卷,实践中一审法院经常以不是一个程序而不接受二审辩护人的阅卷。而二审根本还查不到案件,案卷还没移送来,阅卷更无从谈起。所以二审辩护人一般都是联系一审的辩护人借阅案卷,但借阅案卷有违规之嫌,也不一定都配合。
因为二审还没受理,二审法院当然不会去看守所换押,所以看守所也经常以二审办案单位没有换押为理由不安排二审辩护人会见。
3、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前两种情况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真空地带,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刑事案件阅卷会见和准备庭审是极其繁重的工作,上诉期限加上案卷移送期间的时间就让二审辩护人这样空耗着,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样也会直接影响开庭时间的安排,从而影响到整个二审的诉讼效率。
4、实践中二审的阅卷方式有待改进。目前刑事案件的一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阅卷,基本实现了提供光盘(将案卷拷贝在里面)或者帮助拷贝到U盘的服务,非常方便。但是二审的阅卷普遍没有这方面的便利,要么是一张张复印,要么是一张张拍照,极其浪费时间和耗费精力。
综上,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规定:
1、刑事案件上诉期限内和案卷尚未移送二审法院期间,二审辩护人可以凭手续到一审法院阅卷。
2、刑事案件上诉期限内,一、二审辩护人都可以凭手续会见被告人,但会见辩护人总数不得超过两名。
3、刑事案件上诉期满但二审法院尚未到看守所换押期间,二审辩护人可以凭手续会见上诉人。
4、刑事案件一二审都实行电子化阅卷,一审移交案卷包括电子版本。
周小羊(民革党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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