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对当事人也有巨大风险,但其存在也有客观性,并且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本律师结合所办案件对“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以下分析。
一、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如对价格发生争议的,应当以阴合同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确定房屋价款。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了一份约定房价款较低的合同,并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来补足两份合同差价的,属于阴阳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为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以阴合同确定房屋买卖的价格。
二、“阳和同”中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低价款的阳和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和同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三、阴阳合同情形下,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计算。
房屋真实价格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相应的居间费用应以真实交易价格计算,否则对居间方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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