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解除二

发布者:李新玉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502人看过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实施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