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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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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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购房出资:赠与?出借?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22人看过

公婆购房出资:赠与?出借?

【代理主旨】儿子儿媳买房,公婆出资,买房人姓名落到儿媳名下,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儿子儿媳有偿还义务。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原告:李某某、男。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董修志,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被告:刘某、女。两被告是两原告的儿子、儿媳。

2011年4月21日,被告李某名下尾号0675的银行账号收到原告冷海泉名下尾号8337的银行账号转账款385,360.00元。2011年5月29日,被告李某申领“中国铁建·国际花园VIP卡”。2011年6月4日和2011年6月16日,被告李某名下尾号0675账号分别支出10,000.00元和317,755.83元。2011年6月16日,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0013974号收据,记载:“收款单位: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号:59栋2单元906室;付款单位:刘某;购房款:首付款;合计人民币:叁拾万陆仟贰佰肆拾柒元整(¥306,247.00);交款人:刘某。”2013年5月31日,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2014年3月19日,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核发了产权登记证书(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2747**号),按照该证书的记载,涉案房产坐落于长春市西新区长沈路2488号中铁国际花园(二期)59幢906号,建筑面积97.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刘某。2016年10月30日,被告刘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张某,造成原告张某右侧眼见部位出现一个创口。同日,被告李某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李某于2011年6月4日向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某借取1万元用于交新房诚意金,并于2011年6月16日再次向张某某、李某某借取317755.83元,用于交新房首付款及相关费用。由于2016年10月30日李某的妻子刘某对婆婆张某某辱骂并殴打,造成伤害,自此李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向李某和刘某追讨所欠房屋款共计327755.83元。承诺近期尽快归还。”2017年4月30日,冷穆出具《情况说明(借条)》,内容为:“李某因工资低,从2011年6月开始每个月向父亲冷海泉、母亲张某某借钱还房子贷款。2011年6月—12月共7个月,借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2012年1月—12月共12个月,借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013年1月—12月共12个月,借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014年1月—12月共12个月,借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015年1月—12月共12个月,借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016年1月1日—6月共6个月,借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2016年7月—12月共6个月,借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2017年1月—6月共4个月,借款捌仟肆佰元整。以上这些钱是我向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某借的还房子贷款钱的总数,壹拾陆万零捌佰元整。”2017年5月9日,二原告为向二被告索要本息诉讼来院。

另查:2017年4月13日,被告刘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李某离婚,主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在被告刘某提交的诉状中,被告刘某认可二原告出资首付款306,247.00元购买涉案房产。2017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吉019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二原告出资327,755.83元购买涉案房产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上述出资的性质是二原告向二被告提供的借款还是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就此问题,本院认为: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不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也有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儿女解决暂时的经济困境。儿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条在现实生活中亦较为普遍,结合中国社会传统习俗考虑,二原告出资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符合当时情境和情理,不能因当时未出具借条就当然认定二原告出资性质为对二被告的赠与,亦不能以案涉借条系被告冷穆在多年后出具而否认存在借款事实。被告刘某虽否认向二原告借款,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二原告出资有对二被告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二原告出资327,755.83元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二原告有权要求偿还。2.本案中,案涉借款327,755.83元系二被告用于购买婚房,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二被告应对借款327,755.8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中,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期及逾期利率,因此,二原告作为债权人无权要求借期内利息,但可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并要求二被告给付超出合理期限的逾期利息。综合二原告诉请内容及本案实际,二被告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5月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4.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60,80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60,8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某某、李某某借款327,755.83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代理方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近33万元的购房首付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被告主张公婆给交的购房首付款是赠与,我方主张是借款。我方的观点是:

一、关于婚姻法解释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购房首付款为两原告出资,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上述两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二、关于民诉法109条规定、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以上规定表明对赠与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认定。在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三、关于程序问题。

在本案之外,还有一起离婚诉讼,被告刘某诉李某离婚案。在离婚案中是不能直接认定父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是赠与还是借款。否则将会侵犯父母的诉讼权利与财产权利。

                  作者 董修志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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