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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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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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513人看过

   

   被告答辩如下:

   一原告根本就没有为被告垫付2400元土地承包款。对此不予赘述,被告将在法庭调查阶段详细说明。

   二、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996年原告为被告垫付承包地费用,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17313日,至今已经长达20年,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即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也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已近丧失了胜诉的机会。

三、原告在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10944元”。不知道原告所说的“月利二分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原告是怎么算出来的总数10944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四、假设说原告真的给被告垫付了2400元,原告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试想你种人家的地10年,一分钱没交地租,为人家交2400土地承包费不应该吗?10年的地租要远远高于2400元。

五、再撤一步说,假设原告垫付了2400元,双方形成是一种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根本就没有为被告垫付2400元土地承包费,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种被告承包的土地长达十年之久,被告保留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答辩人曹永春  代理人董修志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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