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两种鉴定的相同点
第一,都是一种证据。
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第四,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三、两种鉴定的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同。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实践中其鉴定的公信力常常受到质疑。而司法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受司法机关领导,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工作,是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四、医疗纠纷案中对于二者选择上的评析
第一、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的评判标准是“事故”,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必然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并不必然排除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错鉴定的评判标准是“过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有助于明确被告的诊疗行为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侵权行为法理论来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医疗纠纷本质上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也可能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
第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的评判标准和鉴定视角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有助于法院查明被告的过错及其程度。医疗事故鉴定的评判标准是“事故”,它倾向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鉴定结论主要分析是否达到事故级别,对有过错但不构成事故的情形通常在鉴定结论中不予认定。而医疗过错鉴定的评判标准是“过错”,主要分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围绕着“损害、过错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鉴定结论中对于未达到医疗事故、但已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也有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