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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赠与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协议

发布者:曹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2人看过

案件

李某系农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处住宅,九十年代后期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2003年李某搬到城里居住,将房屋交给亲戚王某使用。2011年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赠与协议,约定:李某将村里的房屋赠与王某。王某一直居住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李某起诉王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由王某返还房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王某,王某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返还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王某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应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本村村民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村民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即应由本村集体组织收回。故李某自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亦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李某无权处分宅基地,但可以处分地上物——即其所有的房屋。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赠与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将属于自己的房屋赠与给王某的合同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的关键是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亦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但是,农村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农村房屋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办理过户,那么应当认为占有既是权利的转移。

综上所述,应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的赠与协议无效、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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