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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制度

发布者:曹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881人看过

一、当事人只能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但你不要抱太大希望,这主要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级主管机关复核,但因二者同属公安部门,有一定的隶属关系----都是家里人,影响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其次,没有有效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事故认定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利那就是腐败的温床)。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事实上属于鉴定,它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设置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让你的权益即使受到侵害也没有一个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后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法院对有“重大且有明显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但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职权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提供的证据,法院在现实的判例中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是很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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