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会出现追加被告的问题,其情形主要有原告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认为案外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或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分歧》
对于追加被告现金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诉不理是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既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依法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
第二种观点:尽管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第三种观点:被告无权追加被告,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请。起诉谁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是允许被告追加被告,实际上是将原告的起诉权赋予被告,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
《观点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的条件》
第一,被告应当是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追加被告是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而共同诉讼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追加被告只能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
第二,有相关证据材料。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的条件。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要追加的被告符合该条件,着重被申请人是否与该案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
第三,有的观点认为必须审查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关于追加被告申请的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操作往往也不一,有的认为追加被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请追加;有的认为追加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笔者认为只要在判决作出前都应该允许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