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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721人看过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给出了婚后夫妻一方借款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的条件①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②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③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裁判要旨

1、诉辩双方存在诸多款项往来,性质可能各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2、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就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张淑华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詹向孙所借款项达89950000元,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主张詹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孙要求张与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张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孙虽主张张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至二审期间孙就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孙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我离婚案件时,无一例外的也咨询过我债务问题,无非就是对方在外私自欠款,离婚后自己到底需要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我统一解答一下:

1、首先,因为担心在离婚时一方虚构债务,离婚案件中很难全面审查债务的真实性,所以一方名义对外所欠的款项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需要等债权人有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时,在该案进行审查,到底需要不需要你进行偿还。也就是说,前提要有人起诉你还钱,起诉之后,法院才会审查到底是否需要你还。

2、其次,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债务,法院审查认定的条件,就如上述所说:①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②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③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简而言之就是,债权人无证据证明该单方名义的欠款是双方合意借款、或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包括生活开支、孩子读书、买房、买车等),配偶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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