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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为何难?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5人看过

  近期接触了很多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时伤亡,或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现欲主张工伤赔偿的情况。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民工在咨询赔偿事宜时,也发表了他们自己的意见,他们基本认为应该主张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伤残认定等级比人身损害伤残认定高,赔偿数额也相对较多,而且是在做工的时候或者上下班时间受伤,所以想索要工伤赔偿。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列为其保护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存在许多问题,使得主张工伤赔偿的现实途经遭受层层阻碍:
  一、劳动合同的缺失,劳动关系的模糊性,找不到具备资质的发包方。

《  工伤保险条例》第18 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事实劳动关系也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一种,但在现实中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相对较低,加上其本身的流动性和临时性,对劳动关系的举证十分困难,即使是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也遭到了用人单位的百般阻挠,这就使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另一方面,表现为农民工往往跟随包工头打工,由于其工作任务具有阶段性,完工即走,农民工只认识包工头,并不明确自己的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伤一般都不予认可,将包工头作为自己的“挡箭牌”,拒不承担责任;而劳动者也因为直接跟随包工头打工而缺乏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更有些工程承包人没有合法经营资质,而且经过数度转手、层层转包,根本找不到发包方是谁。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都会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处于不利的局面。

二、工伤认定时间长,劳动者权利难以保障。

 对于农民工来说,工伤认定时间长,最主要就是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的人也很少。在他们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承认其是自己的员工时,农民工必须先自己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证据不足使得劳动部门常常会要求农民工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确认劳动关系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一审、二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为当事人申请了工伤认定,还有的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核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却并不将工伤证、核定后的工伤待遇给劳动者,使劳动者无法顺利得到工伤待遇。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工伤保险条例》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赔偿款执行难

   工伤职工在拿到工伤证、评定伤残等级、甚至在经仲裁或法院审理确定了工伤赔偿款数额后,仍然有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最终无法执行到赔偿款,当事人的困境并未得到纾解,先前的种种努力难免要大打折扣。

附:工伤赔偿标准:

(一)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二)注意事项:

  1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 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275元,农村为13793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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