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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中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824人看过

今日收到一家鞋业公司的委托,它作为被告收到了被往来的原材料公司起诉的诉状,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仅有原告方送货的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送货单的上部是货物数量及价格等,下方有约定管辖的条款,货到后由被告方员工签收。现原告以送货单中约定的管辖在所在法院起诉。
 
我们经过分析认为,送货单中约定的管辖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继而也查阅了大量的案例,相应法院也认定该种约定在只有员工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对收货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果断的提出了管辖异议。异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的收货员工在《送货单》上面的签字,仅表明对原告所送货物的接收或接受。《送货单》显示申请人收货员的签字确认均是在货物及价款下方签字,并没有在原告《送货单》下方载明备注内容的下方签字。况且原告方《送货单》显示接收人签字是在备注内容的上方签字。因此,申请人收货员在《送货单》处的签字只是表明收到了以上货物,并不表示对提醒内容的认可。

二、涉案送货单附注部分是格式条款。附注内容的字体明显偏小,没有任何提醒签署人注意的文字或符号,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附注内容此单代合同使用,具有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既然是代合同使用,本案合同的主体是两公司,就应该有合同主体的双方加盖的公司公章(企业公章才是企业对外活动认可的法律标志),而《送货单》附注的内容无申请人的任何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由此表明该附注内容没有得到申请人确认过,对申请人根本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三、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资格达成协议管辖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应由法人机关作出意思表示。收货员在未得到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对外作出任何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法人追认的,对法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是唯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贵院对该案根本没有管辖权。对此,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请贵院秉公执法,将该案依法裁定移送。

因此,在此建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注意约定管辖,若合同未约定管辖,在送货单中备注管辖条款,那么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有权限的公司员工签字方能产生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发货方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收货方,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通常是以收货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为了方便自己而约定管辖,无论是在合同中或者送货单中的约定条款都要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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