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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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钦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与被告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11日,被告冉XX以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到现金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事由拒绝,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冉XX辩称,原告在出借款项时扣除了部分利息,应当在本金中扣除;涉案借款已经偿还了大部分,银行转账记录正在查询中;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11日,原告高X与被告冉XX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人为被告冉XX,担保人张X、于XX。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时间为两个月,自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11月10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时约定,如因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借款人应赔偿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即出借人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法院执行实支费、邮寄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冉XX及保证人张X、于XX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捺印。同时,被告冉XX向原告高X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冉XX2009年9月1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16日,原告高X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高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冉XX出具借据向原告高X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确认原告高X与被告冉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高X起诉要求被告冉XX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冉XX辩称原告在出借款项时扣除部分利息且其已偿还了大部分借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高X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被告冉XX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原告高X提交其于2019年8月11日与被告冉XX的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份,被告冉XX认可向原告高X借款的事实并承诺有计划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冉X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高X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故对原告高X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冉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冉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X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冉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钦江律师,男,三级律师,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