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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86次举报

        没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签名,审计报告只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无法认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落款应该有“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无法认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上述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

        贵院提供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无法认定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法证明鉴定人具有可以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合法资质,更无法确认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否依照《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此鉴定意见属于法定排除的范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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