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中受害人人数众多但确定的情况下,未查实的不能作为定案人数和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罪事实。”
之所以单独出台上述规定,就是针对电信诈骗中受害人数的不特定,而诈骗、合同诈骗等并没有此类规定,因此,诈骗、合同诈骗中的受害人人数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将全部受害人查清并核实。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精神,诈骗、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未找到或未一一对应查实,应当将相应的诈骗、合同诈骗金额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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