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缓,当庭释放)
案号:(2021)沪0101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指控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税额:61.4万元
指控的事实: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经被告人介绍,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方式,向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张,虚开税额共计61.4万元,收取开票好处费6万元。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 韩智洋律师
主要辩护观点:系单位犯罪;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愿意退还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违法所得,初犯偶犯。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人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可给与缓刑考验。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当庭释放。
判决时间: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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