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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