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沪0115刑初1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高太领,黄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审判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指控的事实:2020年1月8号被告人段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租的房屋内,采用按住被害人谭某的双手,掐颈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主要的辩护观点:被告人主动到案属于自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做出补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进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犯罪中止到案后如实供述后翻供,张婷,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并表示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所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时间: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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