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刑终7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太领,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9号,被告人木某,四下无人之际,采用自背后伸手摸胸的方式,对,前来学习书法的革某实行猥亵。
辩护观点:
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上诉人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定罪量刑均无不当。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时间: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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