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辽038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辽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辽宁海城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太领,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2016年10月,在未经海城市八里镇范峪村委会同意、未报八里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从八里镇范峪村委会承包的林地转让给吕志英,非法获利人民币125万元,2017年8月1号,经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勘测,马某非法转让土地面积15744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7976.7平方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辩护人的主要观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利的数额应该扣除,马某购买房屋的价值以及变压器,空压机,卷扬机的价值,扣除后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转让土地的面积也达不到特别严重的标准,此外,马某具有自首情节,本人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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