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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0次举报

案号:(20190115刑初4931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太领,黄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指控的事实:20188月至20193月,南**公司在未经国家**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为赚取手续费,采用业务员电话推销、微信聊天等手段,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招揽投资人,通过企*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经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投先*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对接,将投资人投资个股期权的资金已购买股指期权形式向中*投先*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报单划款。其中被告人陈某涉及权利金325万元。

辩护人的意见:对定性没有异议,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了违法所得,未有前科劣迹。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时间: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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