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0115刑初49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太领,黄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指控的事实: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南**公司在未经国家**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为赚取手续费,采用业务员电话推销、微信聊天等手段,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招揽投资人,通过企*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经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投先*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对接,将投资人投资个股期权的资金已购买股指期权形式向中*投先*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报单划款。其中被告人陈某涉及权利金325万元。
辩护人的意见:对定性没有异议,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了违法所得,未有前科劣迹。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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