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二)
案号:(2020)苏1204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
公民信息数量:9400万余条
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指控事实:被告人担任贷后不经理,参与人人快借等现金项目,负责对接催收公司、推送通讯录给催收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指控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253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借款人逾期后,放贷公司即对催收公司全部放开通讯录,催收员采取电话辱骂、言语威胁、短信轰炸及发送PS淫秽和灵堂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极其亲友进行滋扰、威胁、恐吓,催要钱款,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亲友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
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到案后自动供述本案事实,应以自首论处。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贷后部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催收公司催收业务,明知催收公司从事软暴力催收,扔向催收公司推送通讯录,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一个行为触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宜择一重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判决时间:2020年10月30日
12年 (优于71.47%的律师)
146次 (优于98.93%的律师)
178次 (优于99.32%的律师)
304542分 (优于99.93%的律师)
一天内
223篇 (优于99.4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