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案号:(2020)沪0115刑初1553号
公诉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信息数量:13.5万条
违法所得:2000元
指控事实:被告人为非法牟利,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储存在其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并将其中部分公民信息予以出售,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中符合身份证规则的记录4.9万余条,符合移动电话号码规则的记录8.1万余条,符合银行卡规则的记录0.5万余条。指控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253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认罪认罚,建议量刑3至3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卖出的信息不大,获利较少,没有使用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信息真实性、有效性未确定,且同意公民信息涉及多条信息,信息数量存在重复计算,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获取的信息中不仅有身份识别性的个人信息,还包含了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银行账户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判决时间: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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