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苏0282刑初860号
公诉机关:江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抢劫罪
抢劫次数:四次,涉及四名被害人
指控事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将诱骗至宜兴的被害人四人,分别强行拘禁在租房内,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加入组织需要交钱为名强行索要钱款,参与作案四次,劫得人民币14000元,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高太领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要求加入传销组织缴纳会费,也没有非法占有财务的行为,被害人交纳钱款具有自愿性,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属于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触犯、偶犯。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拘禁其中一名被害人过程中,利用被害人长期被拘禁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心理,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当场窃取财物,其行为分别符合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其他三起抢劫事实不成立,但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判决时间:2020年8月14日
12年 (优于71.45%的律师)
146次 (优于98.93%的律师)
178次 (优于99.32%的律师)
303641分 (优于99.93%的律师)
一天内
223篇 (优于99.4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