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贪污20万元至300万元,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贪污300万元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500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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