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 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 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是司法解释首次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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