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刘关张运输毒品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刘关张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刘关张犯运输毒品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刘关张具有如下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刘关张属于从犯。本案犯意的提起不是刘关张,购买毒品的绝大部分毒资也不是刘关张的,联系的上家也不是刘关张,而且刘关张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从属性、辅助性。
二、刘关张始终认罪认罚。自被第一次讯问起,至今天的庭审,刘关张始终如实供述、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
三、刘关张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四、刘关张主观恶性较小。刘关张因自己吸食而购买并参与运输,相比为贩卖而购买的运输,主观恶性较小。
五、毒品全部缴获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刘关张所运输的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侦查机关全部截获,未流向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刘关张具有自首情节。在毒品运输过程中,刘关张遭盘问,而且在盘问过程中,刘关张就主动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关张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 律师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边杰君实习律师
2019年7月5日
【当事人运输毒品999克,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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