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刘关张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关张的委托,指派高太领、黄鹤律师担任被告人刘关张的一审期间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仅就存在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关张并非抓获到案,属于口头传唤到案,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1、案发及抓获经过记载“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2019年3月20日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3月19日侦察机关通过先期侦查,发现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到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当时被告人刘关张等40余员工正在办公,后侦查人员依法将被告人刘关张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
2、被告人刘关张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记载“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019年3月19日20时06分的询问笔录第一页【卷宗9页中间】记载:“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于3月19日18时33分到达,3月20日18时03分离开,刘关张本人签名确认”。本次询问笔录第二页【卷宗10页上数第11-12行】记载“问:今天因何事至公安机关?答:今天我在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时候,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的。”
3、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本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间也是2019年3月20日13:30分,第一次讯问笔录是3月20日14时,无论是询问陈述笔录还是讯问供述笔录,被告人刘关张都是如实供述的。
也就是说被告人刘关张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在没有立案、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刘关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二、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刘关张属于从犯。本案中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均是在单位组织下,并以单位名义招揽投资人通过启盈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获得利润也是归单位所有。被告人刘关张2018年10月18日入职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之日仅5个月的时间,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从没有参与单位的策划、决策,而且仅仅是一个小部门的负责人,刘关张直接的上司是马广臣,马广臣的上司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整个单位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作用。
三、被告人刘关张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关张在2019.3.19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询问中就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采取强制措施后的2019.3.20、2019.4.9、2019.4.26、2019.7.17四次讯问中,供述始终非常稳定一致,并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
四、被告人刘关张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庭前刘关张的家人已经退赃3 万元,并已经交纳罚金 3 万元。
五、被告人刘关张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9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六、投资者有一定过错。投资者与被告人刘关张虽然都不是证券、期货类专业人士,同样也应当知道上海南准凯科技有限公司不会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的资质,投资期货、证券业务应当在国家设立的期货证券交易市场,为了贪图高额投资回报而投资个股期权。
综上,被告人刘关张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三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的从宽罚情节,又具有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及无前科劣迹的酌定情节,恳请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关张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
辩护人:高太领、黄鹤
2019年12月5日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当庭判处刘关张有期徒刑三年。(此类案件上海司法实践判刑标准:非法经营额300万元以上判处5年以上,300万元以下判处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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