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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9次举报

2019年6月5日高某因高卖低买化妆品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释放。


恳请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一些疑点,恳请不予批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高某所作所为的原因更多的是虚荣心理(赚人气、好面子)、打肿脸充胖子、吹牛、想迈入化妆品行列,并没有非法占有上家货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也没有将获得货物占为己有。目前拖欠上家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

1、高某却有欺诈、欺骗行为,但其从上家购货,是完全合法的正常经济行为,开始是全款购货,后来比较熟悉了,支付部分货款就可以提货或发货,拖欠部分货款,属于经济往来中的正常现象。购买的货全部给了下家,高某既没有将货物私自卖掉将钱挥霍,也没有将货隐匿,更没有逃逸,至2019年4月底与上家对账时,苟某也没有回避,积极对账并当场签署“欠条”并承诺尽快还款,欠条的签订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从购货及拖欠货款的时间上看,高某从购货到拖欠货款全部时间仅仅是从2019年1月份至4月份,时间很短,不存在长期拖欠不还的现象,而且高某与上家签署欠条后,与家人一直积极协商卖房筹钱,只是上海房市暂时不理想未能在一个月内筹到。

3、上家的内部管理混乱,特别是店员销货拿提成,以及财务管理的混乱,客观上造成上一批货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支付部分货款继续发货,才造成累计拖欠货款的事实,不能据此推断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谓冒充身份也仅仅是上家掩盖管理混乱、推脱责任的做法,因我们至今也未看见商家的管理规定中有自家的销售经理或什么级别的人可以不拿钱或少拿钱就可以发货。

4、高某从上家8.5折拿货的最初动机看,从上家以8.5折购货,上家按照规定给予小样赠品、积分,而小样赠品、积分兑换或转卖后,仍然可以多获得上家的货,综合平衡下来,从上家购货的折扣会从8.5折进一步拉低。根据高某当初的设想,很可能将上家的货的折扣计算到5.5折左右,只是略亏或持平。从这一点来看高某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高某与下家在价格上存在较大争议,高某也没有非法占有下家购货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没有将获得货款占为己有。

1、从下家隐瞒高某已提供发票、销售清单看,高某与下家存在价格上的争议。从与下家最初商定的低折扣看,高某的想法是按照上家搞商场活动及购货赠品、积分折算后基本可以大致持平上下家的折扣,或者略亏,其从该经营活动中可以积累一些经验。但在经营一小段时间后,发现上家不再及时兑付积分,也开始不断拖欠购货赠品时,就及时与下家电话及当面商谈原有折扣做不了了,需要要8.5折进货,下家也亲自来过商场询问。而且高某将从上家的购货发票、销售小票及时发送给下家以证实自己确实无法按低折扣给下家,高某与下家双方开始产生争议。从双方往来的律师函可以明确看出,关于价格存在较大争议,完全真实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下家给高某的全部货款,高某已经全额支付给上家,且自己多付过一部分。根据高某的回忆,其明确陈述,下家给的货款全部足额支付给上家,而且是给下家买的货。

    3、从本案中存在的部分事实看,辩护人不否认高某存在虚构事实的情节,但该情节仅仅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也属于虚荣心、好脸面、吹牛、打自己脸充大胖子的行为。

三、高某与下家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还是一种委托关系?从实际情况看,高某是帮下家买货,而不是购货后再卖给下家,增值税发票、销售单的名头写的全是下家并不是高某。如果是买卖关系,增值税发票应该是上家开给高某发票,高某再开给下家。上下家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下家故意隐瞒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事实,显然在隐瞒与上家就是直接买卖关系,同时隐瞒早已明知并非低折扣进货的事实。

高某曾主动告知下家低折扣拿不到货了,并随后将发票、销售单通过微信、快递的方式传给下家,发票、销售单有明细及8.5折的价格,此后双方并没有再就折扣问题协商,高某认为已明确告知8.5折的价格,此后发货应该按8.5折价格计算。

通过下家极力否认高某给过发票及销货单的事实看,至今在下家的微博、微信朋友圈还能看见下家晒出的高某提供的能证明8.5折的发票及销售单,因此双方确实存在折扣问题的争议,若争议属实,下家可能拖欠的货款正好与上家数额吻合。

四、现实中存在低买高卖与高买低卖情况,这都是经济活动中的正常现象,现实中也存在为了快速进入某一行业,烧钱赔本的案例也很多,关键看是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还是出于虚荣心、出于经营中的计算失误,当然还要看事后是否积极面对不逃避,是否认账愿意归还,是否已经归还。

高某合计从上家购货近600万元,案发时仅剩160万元货款未及时结清,欠款所占比例20%左右,并非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继续签订大额合同,下家也是一样情况。

综上,辩护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高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蹊跷、难以理解的地方,并不排除高某为了面子、虚荣心、吹牛、赚些积分赠品小样弥补亏损积累经营经验的问题,恳请贵院考虑,不予批捕。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

                                                201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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