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高太领律师
将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18301809858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4次举报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节选规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高太领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2年
  • 18301809858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47次 (优于98.9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78次 (优于99.3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2770分 (优于99.9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255篇 (优于99.6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太领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16056 昨日访问量:71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