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高太领律师
将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18301809858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租赁房屋承租人死亡后的承租纠纷问题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9次举报

承租人死亡的租赁纠纷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41条规定:

一、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

1、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二、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1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高太领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2年
  • 18301809858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47次 (优于98.9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78次 (优于99.3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2770分 (优于99.9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255篇 (优于99.6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太领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16065 昨日访问量:71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