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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涉案 7 万余人,层级 70 余层,从犯获缓刑罚 2 万!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次举报


一、案件核心事实速览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度 4 年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 年至 2023 年间,叶某等人(均已判决)以推销 “紫光保” 等保健品为幌子,搭建 “威海某” 网络平台,通过组织参观、集中授课、微信群推广等方式吸引群众参与。该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取会员资格,采用 A、B 区双轨层级结构运作,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核心依据,设置层奖、量奖、辅导奖等多重奖励,引诱会员持续拉人入伙。截至案发,该传销网络参与人员累计达 7 万余人,层级高达 70 余层,涉案规模庞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陆某(女,1968 年生)自 2019 年起参与该传销活动,期间组织、领导 170 余名人员参与其中。2024 年 9 月 10 日,陆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陆某退出违法所得 5 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作出判决:

被告人陆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付);

陆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5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同时明确,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三、高太领律师专业点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结合本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专业解读,为公众敲响法律警钟:

(一)传销犯罪的核心认定标准

本案中,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传销犯罪特征:以 “推销保健品” 为虚假名义,本质是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构建明确的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而非基于商品的真实销售业绩。这种 “拉人头、建层级、靠发展下线获利” 的模式,正是传销犯罪与合法经营活动的核心区别,也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二)本案量刑情节的关键影响

法院对陆某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多个关键情节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从犯身份:陆某在涉案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认定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体现悔罪态度,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出 5 万元违法所得,减少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正是基于以上情节,法院在认定其 “情节严重”(组织、领导 170 余人参与传销)的前提下,最终判处缓刑,既体现了对传销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兼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给公众的法律警示

警惕 “保健养生”“网络创业” 等名义的传销陷阱:本案中传销组织以 “保健品推广” 为幌子,此类与群众生活相关的领域往往更容易被传销分子利用,需格外警惕;

认清传销的典型特征:凡是要求 “缴纳费用获取资格”“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层级返利为主要收入” 的,无论包装多么光鲜,本质都是传销;

参与传销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误以为 “只是帮忙推广”“层级不高” 就无需担责,只要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遭遇传销及时维权:发现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若不慎参与,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四、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判决再次彰显了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也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与维权指导,助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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