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员利用对接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返利截留并占为己有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朱某任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其与家装“某某”渠道设计师对接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某公司转账给其用于支付给设计师的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返利截留并占为己有。
2024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某公司25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结合退赔谅解情况,2025年11月25日,普陀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3万元
3万元~100万元,三年以下量刑
100万元以上~ ,三年以上~十年一下量刑
十年以上量刑的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
四、律师点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高太领律师提示,职务侵占罪,如果得到单位的谅解,在符合缓刑的条件下更容易适用缓刑。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确实没有规定,2025年7月份,高律师在贵州办理过职务侵占2200余万元的案件,公诉机关认可尚无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意在三~十年区间量刑,最后判处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