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兑换USTD虚拟币的名义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案情简介:2025年6月至7月,被告人肖某甲、王某为非法牟利,在上游犯罪人员的指令下,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兑换USTD虚拟币的名义,分别冒充虚拟币兑换人员,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款后予以转移。肖某甲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100元,王某获利11,164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5年6月12日,在本市奉贤区收取张某被骗款5万元;于6月15日在本市长宁区收取刘某被骗款11万元;于6月16日在本市奉贤区收取徐某被骗款6万元。
被告人肖某乙于2025年7月8日,在本市奉贤区浦南运河法治公园收取张某被骗款7万元;于7月10日在本市松江区梅家浜路1508弄收取计华明被骗款11万;于7月11日在本市杨浦区隆昌路地铁站四号口收取欧某被骗款7.4万元,在本市宝山区万达广场附近收取邓某被骗款17.6万元。
2025年7月11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本市闵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5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山东省济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王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之刑罚。
三、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肖某甲、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初犯。
四、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肖某乙退出违法所得,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025年11月17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上海君澜所高太领律师点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不适用缓刑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