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某犯袭警罪一案,于2024年4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8个月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邵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二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2023年8月15日8时许,某某局长风新村派出所民警陈某2、苏某等人着便衣在上海市普陀区口附近开展“五类车”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原审被告人邵某驾驶残疾车载客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陈某2驾驶电动车将邵某逼停后,苏某上前出示警官证告知邵某涉嫌违法,邵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控制、等待警车过程中突然撕咬民警,致陈某2左大腿受伤。经鉴定,陈某2左大腿软组织损伤由他人咬伤可以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邵某患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023年8月17日,原审被告人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邵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邵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上诉理由
上诉人邵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未对警察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根据证人陈某2、苏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邵某以撕咬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事实。故邵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上海君澜所高太领律师点评
袭警罪,如果有主动攻击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的伤害,应立案侦查。袭警罪,如果能够赔偿好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无前科劣迹,有希望判处缓刑。但,赔偿和谅解一般不容易办成,有的公安机关规定不允许受害的民警私下接触并接受赔偿。需要找法制支队(处、办),或者直接办案的刑队。法制及刑队也很为难,不好强迫民警接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