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围标方法致使控制的公司中标或帮助他人中标,涉嫌串通投标罪
-----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等方式,分别控制十余家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竞价权
一、主要案情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余1、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等方式,分别控制十余家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竞价权,共同参与本市浦东新区、黄浦区、奉贤区等地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余1、陈2、余某2(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联系各自控制的公司,余1指令祝佳兴(另案处理)等人按照事先协商的价格制作公司标书并参与投标,陈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分摊各项费用。被告人王某某、余1、陈某1等人利用上述围标方法使其控制的公司中标或帮助他人中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穿投标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 年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确定,具体有以下六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指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导致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主体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像中标价异常变动损失、招标失败损失、其他投标人投标成本损失等,合计达到 50 万元就符合标准。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这里的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串通投标获取的非法利益,比如收取的陪标费、中标后获得的超额利润等,各类非法利益合计达到 20 万元即可立案。
3、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此标准不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只要串通投标行为对应的中标合同总金额达到 400 万元,就应立案。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只要串通投标的实施手段包含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不论经济损失、获利等其他情况,均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5、两年内两次受行政处罚后再犯:若行为人此前因串通投标已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且两次处罚均在两年内,之后又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即便未达到上述各项数额标准,也应予立案追诉。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用于应对上述明确情形之外,其他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串通投标行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三、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至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奉贤区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点评
串通投标罪,适用缓刑的话,需要得到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谅解,这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