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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名下银行卡涉嫌帮信罪被判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出借名下银行卡关联到信息网络犯罪额度150余万被判刑

一、主要案情:202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其名下某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经查,该银行账户于2024年9月至10月单向流入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70余万元,关联到信息网络犯罪的金额共计150余万元(其中部分犯罪金额发生在上海市徐汇区)。

2025年3月26日,被告人邢某在山西省大同市被抓获,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邢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或收购、出租非本人账户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四、法院裁判:审理中,被告人邢某预缴罚金保证金5,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2025年7月16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高太领律师点评:涉嫌帮信罪主要是侥幸心理,并认为出借、出租银行卡,不知道对方诈骗或犯罪啊,所以不构成犯罪。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 “明知”,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案意见明确了具体情形: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或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的;

频繁用隐蔽上网、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或为他人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的;

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限制服务后仍实施相关行为,或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口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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