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加工生产淫秽手办“妖兰”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均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高某某(已判决)自2019年开设某某公司1,制作手办模型,并雇佣被告人方某担任生产部经理、被告人赵某担任PMC部负责人、张某担任喷油部主管、徐某担任样板间主管,组织工人进行手办模型加工。2023年7月起,高某某受孟武、秦某(均已判决)委托,加工生产淫秽手办“妖兰”。其间,方某全面负责生产;赵某负责向喷油部等部门下发上述淫秽物品订单等,张某负责管理上述淫秽物品的喷油环节等;徐某负责上述淫秽物品样品制作及颜料调配等;某某公司1制作完成淫秽手办“妖兰”共计5,000件。之后,孟某、秦某加单二批淫秽手办“妖兰”,每批3,000件。高某某接受订单后,联系当地工厂注塑生产白模6,000件,并交由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上色拼装;方某受高某某安排,与某某公司2生产主管游某(已判决)对接上述制作工作。至案发某某公司2第一批3,000件已交货完成,第二批留存1,000余件仍在生产中。
2023年12月7日,某某局2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孟武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上述“妖兰”手办型物品1,176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淫秽物品。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赵某、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聚星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方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某某局1清溪分局三中派出所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方某、赵某、张某、徐某结伙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均应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赵某、张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张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赵某、张某、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可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宣告缓刑。
三、宝山法院裁判
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赵某、张某、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赵某、张某、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
1、被告人方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被告人赵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张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被告人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判决时间
2025年8月20日
五、高太领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从犯、认罪认罚、坦白、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