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3500元获拘役刑缓刑
一、主要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静安区梅家浜路段等多处人员密集场所附近搭讪被害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将假冒名牌手表或假金戒指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借钱,得手后立即逃逸。截止案发之日,余某共骗取被害人杨某、刘某、汪某、孙某、吴某、赵某2六名被害人共计约3,500元。
2024年3月6日,被告人余某在本市杨浦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现金1,300元。到案后,被告人余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2,2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预缴罚金1,500元。
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三、诈骗的量刑
司法解释划定了全国统一的数额幅度,各地可结合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为 “数额较大”;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例如北京将 “数额较大” 定为 5000 元,广东一类地区定为 6000 元。同时即便未达数额标准,若诈骗救灾款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情节,也可立案追诉。
四、法院裁判
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五、高太领律师点评
本案犯罪数额较小,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适用缓刑概率大。近期,高太领律师办理过诈骗1.5亿元两次判无期上诉改为不构成诈骗,主要观点是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高买低卖、做亏损买卖的当事人也因主观故意不明显,诈骗演员吴某140万元的诈骗案(闵行),于2025年10月18日终止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