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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200万元获刑三年三个月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25次举报

於某职务侵占200万元被判刑

一、主要案情

2023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於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杨浦区)船务部助理的便利,在报销单据中混入其伪造的报销凭证进行费用报销,并将上述报销所得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24年4月7日、4月8日,於某分两次退出共计10万元给某某公司。同年11月1日,於某至某某局新江湾城派出所投案自首,1部手机被扣押。

二、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於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於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三、辩护律师主要观点

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於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案发前,於某退赔10万元,具有积极退赔的意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於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请求对於某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四、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於某入职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杨浦区)担任船务部操作组助理,负责为公司客户或者客户员工垫付预定差旅的机票、酒店,并制作报销清单向公司进行报销。

2023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於某利用担任船务部操作组助理的便利,在报销单据中混入其伪造的报销凭证进行费用报销,并将上述报销所得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24年4月7日、4月8日,被告人於某分两次退出共计10万元给某某公司。同年11月1日,於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担任某某公司船务部操作组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於某依法应予处罚。於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於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2025年3月28日杨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於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高太领律师点评

职务侵占案,100万元以上能够赔偿并获得谅解适用缓刑的概率较大。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3万元;(1)数额较大(三年以下):3~100万元;(2)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0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暂无标准,属于律师辩护的重点,辩护获得成功的案例是高太领办理的职务侵占2200万元(2025年6月30日南明区法院判决的),有自首情节并全额退赔,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此外,高太领办理的职务侵占190万元(2025年6月25日金山法院),获得单位谅解,适用了缓刑。职务侵占200万元以下,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赔、认罪认罚,获得单位谅解的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大,需要辩护律师全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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