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袭警罪判处缓刑
一、
二、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三、主要案情:
2024年12月12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口时,因其逆行且未佩戴头盔涉嫌交通违法而被民警闵某拦下,被告人黄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拳击民警闵某面部致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辩护人主要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料,建议法庭对黄某从轻处罚。
四、浦东法院裁判
被告人黄某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黄某袭击行为暴力程度相对较轻,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的危险性,结合黄某身患重疾,尚需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等情形,对黄某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五、律师点评:上海君澜所高太领律师认为,本案未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主要考虑被告人自身患有疾病,尚需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以及袭警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坦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