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通过串通的方式中标涉嫌串通投标罪获刑六个月
一、
二、判决时间:2024年11月7日
三、主要案情:2020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段某1利用其实际经营的某某商行(简称:某某商行)、某某公司1(简称:某某公司1)参与某某医院、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关于医疗设备采购的公开招标,并邀请郑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某某公司2(简称:某某公司2)全程陪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段某1安排他人为参标的上述三家公司制作相应投标项目标书并担任不同投标项目负责人参与后续招标流程,以达中标之目的。
经查,案发期间,被告人段某1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通过上述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某某医院手术床带骨科牵引架、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体外冲击波疼痛治疗系统、低温等离子体多功能手术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等招标项目。通过上述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某某中心1康复医疗设备、某某中心2全科诊断系统,上述中标项目金额共计814万余元。
四、立案追诉标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中标项目金额 400 万元以上;
4、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5、二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串通投标;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法院裁判:被告人段某1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1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