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成赌博罪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始,被告人姜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哈灵麻将”建立“大家庭”亲友圈,召集赌客以“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向得分最高者收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元或6元台费。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某某抽头渔利7万余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该亲友圈中累计赌资达104万余元。被告人姜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辩护人 高太领 提出被告人姜某某是为了自己赌博而召集他人的,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服务器也不是姜某某的,其罪名应为赌博罪;被告人姜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上海浦东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起,被告人姜某某在“哈灵麻将” 应用程序上建立名称为“大家庭”的亲友圈 (ID:113099), 召集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成某等多人以“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收取3元或6元台费。后台数据显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该亲友圈中累计赌资达104万余元,被告人姜某某从中获利7万余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牟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定性,经查,被告人姜某某虽然是利用微信建群方式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活动,但其行为不符合开设网络赌场的法律规定,故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游戏软件聚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收取台费,至案发时赌资金额达100余万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反映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故本院认定其构成赌博罪。辩护人的赌博罪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其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1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案件点评
本案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由开设赌场罪辩护成赌博罪,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
截止到2025年11月4日,已经有江苏、江西、吉林、内蒙古、福建、广西在内的省,在情节严重的标准上有比较大幅度提高(赌资由30万元上调至100万元、违法所得由3万元上调至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