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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被判职务侵占罪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次举报

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被判职务侵占罪

一、主要案情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某某公司1销售经理期间,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截留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24年5月7日,被告人高某在宝山区路口附近路边停车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4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二、法律规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数额较大:3~100万元;(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暂无标准,属于律师辩护的重点。

三、法院裁判

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上海君澜所高太领律师点评

  本案数额18万元,数额不大,但被告人属于累犯,没有退赃,没有获得受害单位谅解,故判处实刑。2024年5月高太领律师曾代理的职务侵占19万元,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2025.7代理的职务侵占2200余万元,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此外,代理的诈骗1.5亿元,两次判无期,上诉被改判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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