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黄金饰品,涉嫌盗窃罪被判重刑
一、主要案情
2025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至上海市宝山区公寓楼,进入被害人吕某2位于该楼204家中,窃走黄金饰品,销赃获利人民币25,600元。
2025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再次至上址的公寓楼,从窗户进入被害人简某位于该楼209室家中,窃走现金人民币900元;进入被害人王某位于该楼210室家中,未窃得财物;欲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该楼207室家中时,见家中有人遂逃离。
2025年3月15日2时3分许,被告人张某至上海市静安区兴连珠宝店门口,徒手掰开该店的玻璃门后进入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开展示柜、用展示柜上挂着的钥匙打开柜门的方式,窃走柜中黄金饰品等。当日2时5分许,店主翁某报案。当日早晨,张某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到涉案黄金饰品共计162件。经认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对盗窃上海市静安区兴连珠宝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两次至上海市宝山区公寓楼盗窃的事实先拒不供述后能够如实供述。
二、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盗窃罪的金额与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体分为三个档次:
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部分地区可结合经济发展状况调整)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本案量刑的主要情节
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数额超过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属于累犯。
四、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行为系入户盗窃,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据此,静安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案号:(2025)沪0106刑初1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