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涉嫌盗窃罪被判刑
一、案情:2025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1至上海市宝山区公寓楼,进入被害人吕某2位于该楼204家中,窃走黄金饰品,销赃获利人民币25,600元。
2025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1再次至上址的公寓楼,从窗户进入被害人简某位于该楼209室家中,窃走现金人民币900元;进入被害人张某2位于该楼210室家中,未窃得财物;欲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该楼207室家中时,见家中有人遂逃离。
2025年3月15日2时3分许,被告人张某1至上海市静安区兴连珠宝店门口,徒手掰开该店的玻璃门后进入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开展示柜、用展示柜上挂着的钥匙打开柜门的方式,窃走柜中黄金饰品等。当日2时5分许,店主翁某报案。当日早晨,张某1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到涉案黄金饰品共计162件。经认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对盗窃上海市静安区兴连珠宝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两次至上海市宝山区公寓楼盗窃的事实先拒不供述后能够如实供述。
二、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法院裁判: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行为系入户盗窃,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据此,静安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上海高太领律师点评:在上海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比其他地方标准严一些。盗窃价值40万元以上,要判十年以上。高太领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23年执业经历,专做刑事案件。近年来,高太领律师成功为被指控诈骗 460 万元、诈骗1100 万元的当事人辩护,使检方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将被指控诈骗1.5 亿元案件的当事人两次判无期改判为不构成诈骗;辩护的2200余万的职务侵占获刑四年;辩护的海关关长受贿案、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案均较成功;把被指控开设赌场罪的案件性质改为赌博罪,使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