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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判处缓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合同诈骗数额40余万,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宜兴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经由被告人边某介绍,与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某乙公司提供不锈钢产品。某甲公司与边某约定,由边某负责寻找低价不锈钢原材料供应商、争取某乙公司订单并对接落实招投标事项,由某甲公司负责提供资金购买低价不锈钢原材料,双方合作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后分配利润。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边某多次向某甲公司股东吴某甲虚构某乙公司有加急订单,自己需要资金采购不锈钢原材料,提供低价不锈钢的上游供应商的对公账户无法使用等理由,欺骗吴某甲将相关货款汇入边某个人账户并由其转付,实际骗得某甲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8.3293万元用于购房、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等。在被吴某甲督促向某乙公司催要货款时,边某又通过伪造某乙公司欠条、保证书等方式拖延、掩盖其诈骗行为。

2024年8月28日,被告人边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边某退还某甲公司人民币1.9万元。

二、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法院审理中能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对原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六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三、法院裁判

被告人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边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边某归案后能认罪认罚,并能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裁判时间

判决时间:2025年10月10日


五、上海君澜所高太领律师点评:被告人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谅解,而且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下。合同诈骗200万元是数额巨大,是三年量刑的起点。上海高太领律师,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6000余万元的被告人,一审判处12年,二审改判6年有期徒刑。核心观点为:对于未查实的几千名受害人对应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罪事实。”

之所以单独出台上述规定,就是针对电信诈骗中受害人数的不特定。而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等并没有此类规定。因此,合同诈骗中的受害人是特定的,是可以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应当将全部受害人查清并核实。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精神,本案经过侦查的延期,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甚至法院阶段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计,并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同诈骗的数千被害人未找到或未一一对应查实,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偏概全,有罪推定,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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