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判处6年
一、主要案情
自2023年初,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用上海市静安区以赌博机形式开设赌场,指使樊某、常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赌场管理工作,招募代某1、梁某、代某2、程某、黄某2、高某2、周某、鲍某、柯某、苏某、高某1、吕某1、叶某1(均另案处理)为赌场工作人员、安排上述人员望风、维修机器、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并从中非法牟利。经查,2024年6月17日,上述赌场聚集赌客俞某、张某2、吕某2等共20余人(均已行政处罚)参赌时被当场抓获,查获黄色捕鱼机8合1(2组)、彩金牌机8合1(1组)、北斗大机(10台)、777机(35台),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2024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1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
二、法院查明事实与裁判
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涉案69台赌博机中存在部分损坏未投入使用的情形,请求扣除相应数量的意见,经查,同案犯常某曾在案供述赌场共有赌博机60多台,捕鱼机和北斗大机的玩法充分是不同的,同案犯樊某、梁某亦曾在案供述赌场内有五六十台赌博机,其中40多台小的赌博机、3台大的八联机,同案犯代某1、鲍某在案供述证实捕鱼机、彩金牌机专门有人上下分,777机、北斗大机需兑换游戏币进行赌博,同案犯高某2、苏某、黄某2、柯某供述证实分别负责北斗大机、捕鱼机、777机、彩金牌机的上下分,相关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等客观真实地记录查扣的赌博机为黄色捕鱼机8合1(2组)、彩金牌机8合1(1组)、北斗大机10台、777机35台,虽然台数记载为48台,但系对捕鱼机、彩金牌机3台八联机的数量记录不当,并不能否定查扣在案的游戏机实际为69台的事实,赌博机认定书等进一步客观佐证查扣在案的69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涉案69台赌博机均有专人负责上下分、退币等操作,具备赌博功能且处于可操作、可运营使用状态,即使存在部分设备临时损坏的情况,在案多名被告人亦供述到有时候赌博机损坏会贴上标签,但修复后撕去标签继续运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赌博机损坏系永久性且无法修复,损坏赌博机能够通过维修恢复使用仍属于用于赌博的设备范畴,不应从数量中扣除。李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赌博机中存在部分未投入使用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情形,未能提供指向明确的证据证实该事实的客观存在,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1当庭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李某1在家属帮助下退赃人民币五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2025年9月30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海高太领律师点评:截止到2025年10月28日,已经有江苏、江西、吉林、内蒙古、福建、广西在内的省,在情节严重的标准上有比较大幅度提高(赌资由30万元上调至100万元、违法所得由3万元上调至30万元)。高太领是专职的刑事案件律师,去年办理过诈骗1.5亿元,一审、重审两次判无期的情况下,辩护为不构成诈骗的成功案例。并多次为省厅级职务犯罪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

